一、持居留簽證入境者:(1)填寫外僑居留證申請書 1 份,繳交正面彩色脫帽相片 1 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規 格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http://www.ris. gov.tw/查詢)。(2)護照、居留簽證正、影本1 份(正本驗畢歸還)。 (3)申請居留事由之證明文件,例如我國籍配偶辦妥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歸 還)。(4)居留地址證明文件。(5)證件費:1 年期新臺幣1,000 元,2 年期新臺幣2,000 元,3年期新臺幣3,000 元。
二、持停留期限在 60 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者:(1)填寫外僑居 留證申請書 1 份,繳交正面彩色脫帽相片 1 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2)護照及停留簽證正、影本 1 份(正 本驗畢歸還)。(3)3 個月內之健康檢查證明。(在國外辦理健康檢查者,其證明須經駐外館處驗證) (4)自核發之 日起 1 年內之原屬國全國性刑事紀錄證明(須含最近 5 年內之紀錄),但不得逾該證明所載之有效期限。(須 經駐外館處驗證,並得要求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5)申請居留事由之相關證明 文件,例如我國籍配偶辦妥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6)居留地址證明文件。(7) 證件費:1 年效期新臺幣 1,000 元,3 年期新臺幣 3,000 元,另加收新臺幣 2,200 元。 ※ 居留期間變更居留住址時,應於事實發生後 15 日內申請辦理住址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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