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菲跨國婚姻申請程序須知

 

200551日起,申請跨國婚姻驗證與簽證人士,請依下述程序辦理。

 壹. 申請適婚證明 (雙方須本人親來申請,倘國人無法前來,須提出經地方法院認證之委託書委由菲籍配偶代辦)

   中華民國公民擬與菲律賓國人或其他外國人士在菲律賓境內結婚者,依菲國相關法令,應先向本處申請核發適婚證明,並應先備妥下列文件:

(一)文件證明申請表乙份。

(二)國人護照影本乙份(正本核閱後退還)

(三)國人之經地方法院公證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驗證之最近三個月中、英文戶籍謄本(含詳細記事)

(四)國人之工作證明及在臺勞保紀錄乙份。

(五)擬嫁娶之菲籍人士或旅菲華僑護照影本乙份(正本核閱後退還)

(六)擬嫁娶之菲籍人士或旅菲華僑,請繳菲國家統計局所發之單身證明及出生證明各一份,均須經菲國外交部驗證後加貼印花,並請將全份文件另為影印乙份。

*請注意: 本處僅受理菲律賓國家統計局所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年逾21歲始作登記之遲登出生證明,須完成法院身分判定(court decision on the assumption of identity),並提供足資採信之身分證明文件。

*請注意: 擬嫁娶之菲籍人士如未滿25歲結婚者,向菲國地方政府申請結婚許可時,須繳交父母同意書(Affidavit of Parental Consent)

(七)男女雙方分別填寫之基本資料各乙份及雙方問卷調查表乙份,請參附件。

(八)菲籍配偶最近三個月身心健康檢查證明,檢查項目及菲國指定醫院請參附件;台灣指定醫院請參考以下連結:

http://www.cdc.gov.tw/info.aspx?treeid=AA2D4B06C27690E6&nowtreeid=E2E03C52598CD5F6&tid=FE2A4655E9F73411

(九)雙方可直接充分溝通之證明如:最近三個月內之來往書信, 雙方曾長期往來之相片或其他紀錄(正本核閱後退還)

(十)國人若有前婚姻紀錄,須提供離婚證明書;菲籍人士若有前婚姻紀錄,除單身證明外,須提供菲國國家統計局核發之前婚姻結婚證書(附有該婚姻已註銷之註記),菲籍人士若有前婚或未婚之子女者,應提供該子女由菲國國家統計局核發之出生證明。

(十一)男女雙方或一方倘屬無業或長期失業者,應提供財力證明, 無法提供者則請由供養其生活者出具證明。

 

貳、經本處核發國人適婚證明俾向菲國地方政府申請婚姻許可者,可於領取適婚證明同時預約至少45天後之面談期日,倘(一)菲籍女性配偶已懷有身孕並檢具足資證明胎兒與生父親子關係之相關文件,或(二)已與菲籍配偶育有幼子(未滿一歲)並檢具我國內公立醫院出具之父母及幼子三方之親子關係文件(須經公證人公證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驗證),或本處指定菲國醫院出具之父母及幼子三方之親子關係證明文件及中譯文(須經菲律賓外交部及本處驗證),可申請提前於30天內面談。

 

叁、持本處核發之適婚證明向菲國地方政府辦理結婚,並向菲國國家統計局(Philippine Statistics Authority)申請核發結婚證書。

 

肆、面談及申請結婚證書驗證

面談當日應備齊下列文件申請結婚證書驗證並繳費:

(一)詳填驗證申請表。

(二)夫妻雙方護照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所有入出境章戳及加簽部分均須影印。女方菲護照應冠夫姓。

(三)菲律賓國家統計局核發之結婚證書須先經菲外交部驗證,貼附印花,並自行附上中譯文及影印一份。

(四)中文姓名聲明書,請參附件。

(五)菲國良民證(最近一年、供海外使用)須先經菲外交部驗證,貼附印花並影印一份。

*請注意:請先自行詳細核對證書內各項登載資料如姓名、出生日期,結婚日期等,倘有錯誤,並應即時向原核發單位補正,否則屆時本處將無法就記載不實之文件逕予驗證。

 

伍、面談後及申請赴台簽證

一、通過面談者

(一)經面談確認男女雙方確具可直接充分溝通能力以達互婚協議且無家庭營生困難,外籍配偶之身分與證件並經查證無虞者,將辦理文件驗證事宜,並安排國人之菲籍配偶參加本處與St. Mary Euphrasia基金會每兩週一次合辦之「外籍配偶入國前輔導課程」。

(二)持經驗證之文件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申請1份中文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應登載菲籍配偶姓名、雙方結婚日期及結婚登記日期等事項。

(三)申請赴台簽證

  1. 依親居留簽證

(1)在台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之外籍配偶,應繳文件請參以下連結:

     http://www.boca.gov.tw/content.asp?CuItem=6326

 (2)在台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之未成年子女,應繳文件請參以下連結:

     http://www.boca.gov.tw/content.asp?CuItem=6325

  (3)在台無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之外籍配偶,應繳文件請參以下連結:

http://www.boca.gov.tw/content.asp?CuItem=6322

  (4)在台無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之未成年子女,應繳文件請參以下連結:

      http://www.boca.gov.tw/content.asp?CuItem=6320

  1. 探親停留簽證,應繳文件請參以下連結:

      http://www.boca.gov.tw/content?CuItem=1882&mp=1

*請注意本處只接受由菲國國家統計局核發之結婚或出生證明。

二、經面談或查證發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處將婉復結婚證書驗證申請,必要時,並視情節輕重扣置相關文件轉交菲國政府有關單位處理:

  • 外籍配偶曾冒用他人身分或持用偽變造文件者;
  • 外籍配偶在台期間曾有逾期停留、擅離職守、無故解約等違規情事者;
  • 男女一方身罹殘疾重症或傳染病,不宜從事夫妻生活者;
  • 國人曾有兩次()以上離婚紀錄,或曾與大陸籍或其他外國籍人結婚又離異者,其婚姻經營能力可虞者;
  • 男性國人長期無業或經常性收入低少且缺乏工作技能,難以獨力負擔我國最低水準之家計生活;
  • 男性外籍配偶長期無業或經常性收入且缺乏工作技能,赴台應徵工作困難,難以負擔家計者;
  • 女性外籍配偶教育程度低落,或曾受中、高等教育卻無工作意願而長期依賴他人生活者;
  • 男女雙方缺乏具體溝通能力,雖經一段時期交往仍無法充分瞭解彼此之身家背景,決定結婚顯屬匆促者;
  • 其他足以認定外籍配偶赴台將造成我國社會負擔者。

三、面談未通過者,可辦理文件證明退費,惟簽證費不退費。

 

陸、陳情再議

一、因第參項第二點所列各點無法完成結婚證書驗證程序者,除觸法違規情節重大致使當事人之結婚效力可虞者外,其餘可於六十天內提出陳情並檢具下列相關文件以供參處:

  • 駐在國或我國之相關司法、行政及醫療機關構出具之裁決書或證明函;
  • 可查證之財力資助或工作資歷證明;
  • 雙方近期內密切聯繫之書信或通話紀錄;
  • 女性外籍配偶已有身孕之醫檢證明;
  • 其他原有可虞狀況業已改善之證明。

二、有關陳情經本處審理認為可資採信者,將再請當事人來處面談確認並酌情核發當事人外籍配偶短期簽證以供赴台探親。

 

柒、應注意事項

長期旅居菲律賓之我國籍人士已與當地人結婚,其外籍配偶擬以探依親名義申請赴台簽證,比照前述有關結婚證書驗證及面談程序辦理。

 

 

***中華民國駐菲律賓代表處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kavin 的頭像
kavin

菲律賓結婚交流 marry in Philippines

kav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5,033)